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满足了市场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与正规融资渠道相比,民间借贷缺乏监管,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益加大。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一起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以及担保人责任问题加以提示。
面对李某的催要,赵某并未向李某偿还过任何欠款,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则主张毕某实施诈骗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借款100万元也是诈骗案中的一环,李某与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从而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也应属无效,因此赵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关于借款人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仍有可能有效;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也有可能因为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无效。
其次,关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相关效力认定,同样要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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