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二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是否要赔2N?人社部最高法最新回应!

在威海的朋友们,现在明确了!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了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与员工续签,是否需支付2N(赔偿金)?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现在终于明确了,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首次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应,威海劳动法专家刘志勇律师特编辑如下给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2-26 回复时间:2024-02-29
李*: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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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小编解读:

根据该网民提问,“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可以得出结论,2024年单位决定不再续签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至少在二次以上了,网民问的是2024年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人社部的回复就有意思了,通篇只是列了几个劳动合同法条文作为回复内容,会让人觉得人社部的回复不够直接。

小编认为,按照人社部的回应,公司不仅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而是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也即赔偿金。特解读如下:

首先,人社部回复的第一段直接抛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公司与员工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除非员工自己愿意签固定合同)。网民并未问2次合同后该怎么签合同,人社部为什么要在回复中列出该规定?显然是要为最终的回复结论作铺垫,也就是签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单方终止不续签是否违法。

然后,人社部在回复的第二段中告知该网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列出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注意,如果人社部认为仅仅是支付经济补偿,回复应该到第二段就结束了,也根本无需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回复的第一段)。但紧接着人社部在回复的第三段又列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人社部三段回复内容,人社部针对该网民咨询问题“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的答案显然是: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N)!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答疑:

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在官网刊载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二对此进行了答疑。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答疑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此类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 刘心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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