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8月13日,有知情人向记者讲述事发细节,称视频中趴在孩子身边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亲,小孩年纪不能确定,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
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告诉记者,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车辆是否通行“说不好,就是断断续续。”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
8月13日下午,上述事故中涉事小车司机的亲友告诉记者,该小车司机当天行驶时,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小孩摔倒时,该小车司机根本来不及闪躲。小孩在送去医院的路上不幸去世。
-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玉琴律师 评论认为,意外还是过失,是骑行男孩被碾压案司机是否无罪的关键。
骑行男孩被碾压案的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本案是不是意外事件。若是意外事件,则司机无罪;若不是意外事件,则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何认定,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方面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若通过侦查实验查明,司机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那么,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不应苛责司机,应认定本案为意外事件,司机无罪。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陈枝辉律师 9月5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节选): 司机过错明显。体现在两方面: ①封闭路段,特别注意。固然该封闭路段名实不符,但与正常开放路段,还是有差别的。如果不是初来乍到,尤其作为本地人,经常走这条路,是应该能注意到新修、新开放、设施配套逐步完善、与其他正常马路车流量形成鲜明对比情况的。而且,马路上经常有当地成群结队的骑行者,本身就表明在当地人心目中,这个路段“很安全”,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对此,司机在该路段行驶,应予以更高注意义务。 ②特殊状况,安全措施。提前了望,减速行驶,注意避让,这是机动车作为相对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的优势方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对于未设置中间护栏的马路,对向有骑行人群,作为机动车一方驾驶员,有必要提前减速,尽量保持在相对安全车速范围,以便出现紧急状况时有充分的制动避让条件。显然,本案司机方单纯强调,15公里限速标志取消,但允许多少时速行驶,目前不明。此从另一侧面印证封闭路段,并非无迹可征。 司机不无辜,有过错,虽责犹可罚,但过不至罪。理由: ①混合过错,多因一果。道路管理方责任、随行家长作为监护人的责任、骑行者自身未安全骑行、骑行同伴安全注意义务,与司机不安全驾驶、未尽注意义务驾驶行为混合,各行为虽无意思联络,但共同间接结合,酿成此惨烈车祸后果。司机过错在其中,显然属于非直接、根本、决定性原因。 ②同一行为,定罪原理。同一驾驶行为,就行为本身而言,系道路上正常驾驶,对向交通主体越线、越界,侵占对向车道正常行驶车辆合法路权,若系正常“道路”,则以交通事故定性,受害人重大过失等同故意,可定全责,司机至多定次责或同责,事故虽致一人死亡,因司机非主责或全责,故不构成犯罪,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同样状况,若发生在封闭路段,就同一主体基本相同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理及情理上俱有失妥当。
2024年9月4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近期审理,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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